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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福奇律师:以法护航 心之所向
来源:西部法治在线 发布时间:2021-01-07 18:32:24 111

律师往往是最早感知一个国家法治环境“冷暖”的群体。律师的作为空间,则能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

     1995年“下海”弄潮,如今回顾自己这段步履匆匆的人生旅程,刘福奇说:“做律师25年,的确是切身感受到了一个朴素的道理:律师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而最大的欣慰,是在一个个亲身经历的个案中见证了中国法治实实在在的进步。”

     这也是中国律师冲破风雨砥砺前行一路披荆斩棘最大的动力。

                                                                                                                                                        文/彭川

      时在寒冬。笔者如约来到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拜访刘福奇律师。在日前举办的“2020法治新时代高峰论坛”上,他入选了年度“十佳刑事辩护律师”。

      落座后,笔者打量了一下他的办公室,面积不大,甚至稍显拥挤,但一切都井然有序,墙角尤其引人注目的近一人高的厚厚一摞案件卷宗,也被一丝不苟地码放得整整齐齐。可以看出,办公室的主人是个注重细节,且很有章法的人。

      初见刘福奇,除了他的温文尔雅和待人亲切,给人印象最为深刻的还有交谈时他自始至终用语的平实和冲淡。这与日常印象中富有激情、雄辩滔滔的律师形象多少有点儿不一样。而他这种对“平实”境界的崇尚和追求,也鲜明地体现在了其2018年出版的《做律师的这些年》一书中——这本书没有依循常规“套路”,找名家作序,请行业大咖写推荐词;为求客观,书里面对案例的选择也是有胜诉的有败诉的,没有刻意“遮掩”。刘福奇说,做了这么多年的律师,要说一个官司都没有输过,那不客观,是在人为的制造神话。

     他表示,“我这个人一向只专注做事而不会做势。”

     就这样,窗外寒风阵阵,屋内温暖如春,刘福奇的人生故事就在他平实舒缓的讲述中徐徐展开。

     最初的梦想是当一名法官

     刘福奇出生于辽宁抚顺的一个普通农村家庭,后来举家进了城。由于土地的问题,他们家曾打过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作为诱因之一,这也促使他很早便在心中确立了做法官的梦想。

      通过努力,1982年刘福奇如愿考上了辽宁大学法律系。4年的大学时光,20岁的青春芳华,除了刻苦学习,能唱,会弹吉他,会拉提琴,多才多艺的他还一度活跃在校内的各类文体活动中,并当了3年的体育委员。

     1986年毕业后,被分配到老家的刘福奇,进入中共抚顺市委党校法学教研室从事法律教学工作。这里的待遇很好,工作也比较清闲,但他总感觉生活似乎一眼就看到了头,缺少了些许的憧憬。

     于是,1988年他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民法研究生班,师从于我国民法泰斗佟柔教授。

     1990年取得硕士学位后,刘福奇毛遂自荐,主动到原商业部求职。“那天,我从学校骑自行车来到位于西长安街边商业部,机缘巧合之下遇到了部里政策法规司的一位司长,他看过我的简历和论文后,认为专业很对口,便对我说,来商业部工作吧。就这样,我便进了商业部,在政策法规司先后工作了5年。”

      那5年里,刘福奇参与了《拍卖法》、《民事诉讼法》等的起草和修订工作,并起草了《商业经济纠纷调解办法》等部门规章,还为商业部和部直属公司处理了不少诉讼及非诉讼案类件,这为其以后从事学术研究以及法律实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人生有选择不完的分岔路口,不同的选择意味着不一样的人生风景。在商业部工作,虽然端的是令人艳羡的“金饭碗”,但在刘福奇的自我认知中,他觉得他始终未曾改变过的是自己身上的知识分子底色。“我认为,我不是那种左右逢源的高情商,并且,骨子里就喜欢自由,不愿受到过多的约束,因此,我渴望到体制外更广阔的自由市场中去搏击风浪,闯荡一番。”

     那时,研究生时期的一位同学,做律师已经非常成功,这进一步坚定了刘福奇“下海”弄潮的决心。

1995年,他正式开始了律师工作,不过人事关系还在原单位。1998年,国务院开始推进机构改革,为政府“瘦身”。刘福奇便借机向部里提出要“辞去公职,自谋职业”,因为是当年唯一一个主动要求“下海”的人,还在部里人事司引起了震动。

     全职做律师后,没有人背后“扶持”,刘福奇全凭自己的能力一步一个脚印通过扎扎实实地奋斗逐渐打开了市场,拥有了一片属于自己的事业天地。

       转眼20多年过去,如今回望当初的这个决定,刘福奇表示,虽然最终也没有能够实现最初当法官的梦想,但做律师相对自由,收入也还不错,还能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我想,这条路是适合我的,当初的选择是正确的。”他说。

    每个案子都是一本书

    时至今日,刘福奇接手的案件大约已有上百起,相较于20多年的从业生涯,这个数字并不算多,“我代理案件比较累,累在认真,不放过细节。”他说,自己处理每个案件都要求忠于法律,竭尽全力以对得起当事人的信任。

    作为一名资深律师,刘福奇非常适应代理一些疑难复杂案件,越复杂他越能理出个清晰脉络,尤其擅长代理法律尚没有相关规定的案件,面对这类案件,他常能从立法本意、类似规定中,找到“中肯”的答案。

 “做律师20多年,最深的感触,是见证了中国法治的进步。”他说。

    在他的《做律师的这些年》一书中,有这样一个案例。

    1996年,粮贸公司A和啤酒公司B签订了一份大麦购销合同。随后粮贸公司与另一家企业签订外贸合同并出具了不可撤销信用证。可是,啤酒公司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预付款,不久还发来传真说,因为公司生产计划调整,合同无法执行,请粮贸公司谅解。粮贸公司随即回复:“信用证已开,约定应履行”,拒绝了啤酒公司的请求。过了一段时间,啤酒公司未作任何回复,无奈粮贸公司只好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获得相应的赔偿。

     这起官司,事实部分基本清晰,但涉及到一个有争议的法律问题。正如啤酒公司所主张的:粮贸公司起诉时,合同履行期限未到,因此,本案不能算是一起普通的违约纠纷。

 “也就是说,该案涉及到‘预期违约'的问题,而中国直到1999年才在《合同法》中明确这一概念。”刘福奇说。按照当时的法律,啤酒公司完全可以通过主张合同履行期未到,没有违约事实发生来进行抗辩。

     好在功夫不负有心人。刘福奇从中国法律中隐含的立法精神、相应的国际公约,以及国际市场上大麦价格下跌是引发啤酒公司拒绝履行合同的真实动机等方面入手,抽丝剥茧,层层递进加以分析,最终成功说服法庭,帮助粮贸公司打赢了官司。

 “我国现行《合同法》对预期违约进行了规定,是一种法治的进步。”刘福奇说。

    刘福奇还代理过这样一个案例。

     2000年1月,接到群众举报,说石家庄某小儿脑瘫康复中心存在夸大宣传、野蛮行医的现象,央视的两位记者便伪装身份深入到该康复中心暗访,对有关情况在央视午间新闻作了报道,反映了治疗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使用了“噩梦”等一些词汇。2000年11月,该康复中心以报道严重失实、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将两位记者告上了法庭,并要求巨额经济赔偿。

      作为新闻工作者“打假反被告第一案”,并且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曾上过央视“东方之子”栏目的报道,原告认为其治疗手法得到公众和国际同行认可,因此该案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议,开庭时多家新闻媒体的记者到庭旁听。

     本案先后历经三次开庭,双方诉辩激烈。其中的一个核心争议在于:细节的真实和整体的真实如何定罪的问题。举个简单的例子,一个人身上有99个优点和一个缺点,如果外界只看到了这个人的这仅有的一个缺点并且放大它,那么,也很可能会留下不好的印象——整体来讲,这种负面印象可能是失实的,至少是不完全客观的;但是,我们也知道,这个缺点是真实的存在于这个人身上的,也就是说,“细节”是真实的。具体到该案,记者拿到的视听材料、诊断病例和其他一些证据,都是真实的,无可争辩,但是,它们是否客观完整地展现了康复中心的真实形象,显然存在争议空间。

     也正是基于这一争议,催生了该案一项最有价值的成果。

     当时,我国尚无专门的新闻立法去处理这类案件。代理中,刘福奇强调,新闻侵权案件有其特殊性。一般侵权案件共有四个构成要件,其中之一是主观上有过错。法理上,过错又分为故意和过失。由故意构成的侵权,无可争议。那么,过失呢?最高院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司法实践中认定亦会有分歧,刘福奇认为,新闻工作者的主观过失不应构成侵权。

    其理由如下:

    以过失认定侵权不符合新闻工作者的职业特点。新闻报道追求时效性,要求同时确保具体细节和整体的真实性,很多时候是一种近乎“苛刻”的要求。

     以过失认定侵权不符合我国《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原则。新闻报道不同于国家司法判决和行政处罚,影响的是社会公众对被报道者的主观评价,一旦出现“失实”或者不妥的地方,可以及时更正,消除不良影响,恢复名誉。

    以过失认定侵权不符合主观与客观相适应的法律适用原则。

    以过失认定侵权不利于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会严重挫伤新闻工作者的主观积极性。很多时候,记者的报道是在履行舆论监督职能,出发点是维护社会秩序,揭露不法和丑恶现象,弘扬正气,如果因此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甚至面临巨额的经济赔偿,那还会有少多人敢于去直面社会问题,切实承担起舆论监督的职能呢?

     刘福奇的这些观点,后来汇集成文,以《新闻侵权的主观要件》为题,发表在《中国律师》杂志上。

     最终,该案双方达成了和解,以康复中心撤回起诉告终。这对于之后发生的同类争议,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刘福奇坦言,这两起案件最终能够开花结果,与改革开放后法治进步发展有着莫大的关联。这些年来,人的法治理念一直在逐步往前走,整体是开放的、进步的。虽然基础差,但是发展快。“试想想,如果没有一种相对开放的态度,当年庭辩时,我提出的一些新观点,很可能就被无视掉了。”

      当然,这些案件之后,法制建设的一步步完善,刘福奇是见证者。

      有一分热,发一分光

      作为一名普通公民,刘福奇总是希望能尽自己的微薄之力,为国家的法治进步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

他说,“每个个案都不尽相同,有着独特的色彩和个性,每个个案都是律师职业生涯中崭新的一页篇章,谁也不能说自己站在诉讼之巅,能用上帝视角将它尽收眼底,看个通透。因此,我愿不断努力,竭力为当事人谋取最大的合法权益,珍惜自己的职业生涯,为社会多一些和谐、少一些纷争,多一份安全、少一些陷阱略尽自己的绵薄之力,做一个执业律师应做之事,尽一个执业律师应尽之责。”

       也是出于对自己律师身份的一种内在自觉,生活中的刘福奇有时在外人看来会有那么一点儿“事儿”。

       曾经,有一段时间,北京电信公司通过语音提示频繁催促他预缴话费,因为影响了自己正常的生活和休息,刘福奇遂向客服反映了这一情况,可催缴语音提示依旧如故。不堪其扰的他于是把北京电信公司送上了被告席。几轮博弈下来,虽然官司没赢,但按照二审法院的司法建议书,北京电信公司将催缴的提示语音频率由原来的每两天一次缩减到了一星期一次,直接因此受益的消费者约70万人。

   “21世纪初期,人们的维权意识普遍还较为淡薄,作为法律服务从业者的我深感肩头责任重大,因为积极维权是促进法治进步、社会有序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刘福奇说。

他还曾对交通队暴力执法行为提起过行政诉讼。

  “2014年,《行政诉讼法》经历了大规模修改,这是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一种有力监督。”刘福奇说,以交通执法为例,现如今人性化执法已不再是奢望——先敬礼,再提示,行政处罚有法有据,措施适当,拖车时以及停车场也不再胡乱收费……这些都是实实在在看得见的进步。“作为首都公民的一员,我对此深有体会。”

     虽然平时工作非常忙碌,可能的话,刘福奇还是愿意抽出一些时间参与法律援助。

     去年,他无偿援助的一个历时8年、6赴沈阳开庭的案子终于尘埃落定,其当事人在终审中被判无罪。这个案子非常辛苦,出庭时四位被告的卷宗材料多到甚至需要用推车推上法庭,不过,刘福奇始终坚守在自己的岗位上,不曾动摇,“他是我高中同学,只有我可以帮他。”他说。

     以法护航,心之所向,行之必达。

     在2021年的新年贺词中,习近平主席说:“征途漫漫,惟有奋斗。我们通过奋斗,披荆斩棘,走过了万水千山。我们还要继续奋斗,勇往直前,创造更加灿烂的辉煌。”

      刘福奇说,一个优秀的律师,应当兼具专业、敬业,做工作细致、深入等特质,而放在首位的应该是对法律的信仰。在未来的日子里,他愿意有一分热,发一分光,力争和大家一起,做一束微光,共同点亮“法治中国”漫天的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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