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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麦子一案分析集资诈骗,非吸和民间借贷行为的区别
来源:西部法治在线 发布时间:2020-12-13 12:39:02 111

就麦子一案分析集资诈骗,非吸和民间借贷行为的区别

就前几天麦子一案一庭庭审记录来看。麦子金服未兑付金额17亿。外欠金额35亿,如果认定集资诈骗,所有部分主要黄大容来承担责任,因为当前只有黄大容被嫌疑集资诈骗。而实际情况,黄大容没有太多转移资产和配置资产。

而如果认定是非吸,由庭审记录发现,公司在2017年以后上了徽商行的监管平台。如果能够对符合国家要求,上了监管平台的网上借贷能够认定一部分是民间借贷。就可以有更多的操作手段。比如债务剥离,委托催收,债务转让等。

第一,集资诈骗罪与非吸的区别

现行的刑法体系认为,所谓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包括所有直接或变相面向不特定的对象吸存,对金融市场管理产生负面影响之行为。从犯罪构成的要件上来看,其与集资诈骗罪具有较多的相似之处。但是,它们又具有不同的犯罪特征,在司法实践中,这两个罪名在刑罚上有有着巨大的悬殊,因此,我们把握好这两个罪名的界限,做到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从而准确地打击犯罪。

1.主观目的不同

二者本质的区别无非就是犯罪目存在不同,是否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目的是厘清这两个罪名的关键。在认定集资诈骗罪时,主要认定行为人自身非法占有的主观目,但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中却未涉及到行为人的主观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所吸收的公众资金通常都是用作一般性的生产经营,其主观目的是为了使企业获利。

但是要判处行为人集资诈骗罪成立,必须要有明确的证据来证实其存在非法占有集资款的主观故意,。如果集资者确实将集资款用到了生产经营方面,由于企业经营不善、决策失误从而导致客观上不能归还集资款项,但因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种情形下如果客观归罪认定行为人构成集资诈骗罪显然是错误的。

2.实施方式不同

就实施方式而言,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所采取的方式是诈骗,最终导致被害人投资款无法收回。虽然从表面看来,投资者在将资金交予筹资人之后获得了相应的债权或者股权,但事实并非如此。投资者之所以投资是因为其受到了蛊惑,相信了集资者的谎言,集资者在获得集资款后并未履行承诺将其用到生产经营活动中,而是肆意挥霍或是挪作他用,这种欺诈行为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着明显的不同。行为人生产经营的设立及运营等成本是来自于投资人的钱款,而不是依靠正常经营收入偿还的,用新债还旧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集资诈骗罪中的欺诈行为。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并没有实施欺诈,而是把吸收来的资金实际用到了生产经营活动,此处的债权关系或股权关系是能够实现,或是行为人打算将其实现的。

第二:集资诈骗,非吸和民间借贷的区别

一、集资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的界限

民间借贷是指除金融机构贷款之外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在我国经济允许并鼓励中小企业大力发展的形势下,民间借贷广泛地存在于社会经济中,国家允许并鼓励其发展。但是在鼓励发展民间借贷之上必须予以合理地控制,使其限定在合法的范围之内,民间借贷属于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在现实中往往会往集资诈骗犯罪转化或者与集资诈骗混淆,这两个概念不能正确有效地进行区分,在社会中不能让民间借贷得到有效保护。

1.主体范围不同

民间借贷本身是一种合法行为,其借贷双方通常都是相互知道的,彼此间了解,主体范围不会因任何情况而扩大,也不会在生活中予以公开宣扬,知情的范围也较小,即使借款人最终不能偿还,也不会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更不容易引发群体事件。

2.筹款目的不同

众所周知的是,民间借贷人向他人许诺以相应的回报,并将借款主要投资于真实存在的生产经营,该生产经营活动是在借贷人的实际经营中,并具有现实可能的盈利性,但最终由于经营不善等客观原因导致资金链条断裂,而无法偿还。

3.承诺利率不同

虽然借款人承诺利润的高低并不是区分这两种情况的关键,但是这种情形也可以作为辅助区分的标准。一般而言,民间借贷人许诺的利润并不会太高,略高于或者低于银行的同期利率。即使约定高息,但民间借贷的借款人会依据自己的实力,并合理地预期自己生产经营的实际利润,来合理地给予投资人一个利润,这个利息可以高于银行的标准,虽然在民事上并不予以承认。

责任编辑:管理员 曹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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