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现在对于就业大多数都比较看重企业的待遇和福利这块,一般在看企业福利页面,都会提到“五险一金”,我们知道不缴纳“五险”是违法的,但是“一金”可能就不大清楚了,那么,五险一金指什么?公司交五险不交“一金”违法吗?公司不交住房公积金怎么办?
“五险一金”是我国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的形式确保职工在困难时依然享有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五险一金”中的“五险”是指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一金”是指住房公积金。
“五险”定义:自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生效后,用人单位应当为每名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缴纳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五项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方面,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职工方面,无论本埠户口、外埠户口、城镇户口、农村户口,均应当参加社会保险。
“一金”定义: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同时该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此可见,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强制性的,无论你是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还是在私企工作,只要属于在职员工,单位就应按照规定为你办理缴存登记并缴存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论用人单位与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约定与否,均不免除该项法定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但并非所有的社会保险争议都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主要区分两种情形:
1. 《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等行政法规赋予了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专属管理权、监察权和处罚权,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费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故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保手续,但对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劳动者对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事由产生争议的,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2.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综上规定,有关住房公积金的维权途径与社保或其他劳动争议有所不同。
如果单位不给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员工应该去市公积金管理核心及各区县管理部投诉举报,而不是到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对住房公积金的争议是不予受理的,对于这点要特别注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争议,应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催缴。
职工提起公积金的维权投诉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
(1)职工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2)证明职工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如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等;
(3)证明工资收入的材料,如工资条、银行工资卡等,以确定公积金的缴纳基数。
原文地址:http://www.maxlaw.cn/n/20191206/96478492139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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