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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元宝区检察院严把法律监督关 女老板全家摘掉“恶”帽获轻判

2020-09-28 14:41:49 西部法治在线

  

  图片说明:辽宁江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姜彩熠和同事

 2020年9月21日上午,女老板柳小英在看守所,收到了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柳小英在被羁押两年后,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同案12名被告人也都获得了从轻判决。

 “特别感谢元宝区检察院严把法律监督关,在柳小英等13名被告人起诉过程中,不拔高、不凑数,依法、客观、公正办案,才有了今天这个判决结果”。姜彩熠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高兴地说。

 原来,柳小英等13名被告人案件,是作为重大涉黑涉恶案件,交由异地公安机关管辖。专案组经过近两年的侦查,以柳小英涉嫌恶势力集团犯罪、寻衅滋事犯罪、敲诈勒索犯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犯罪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犯罪,向检察院递交了起诉意见书。如果五个罪名成立,柳小英作为共同犯罪的恶势力集团主犯,将面临20年的刑期。

 柳小英亲属得知后,心急如焚。经人介绍,到沈阳找到了以办理重大刑事案件闻名的辽宁江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姜彩熠。阅卷后,姜彩熠律师提前辩护,在起诉阶段,就向元宝区检察院递交了柳小英不构成恶势力集团等罪名的辩护意见。在递交书面辩护意见的同时,姜彩熠律师还多次找办案人员沟通,向办案人员当面陈述柳小英不构成恶势力集团犯罪的意见。

 丹东市元宝区检察院严把事实和法律适用关,顶住来自“被害人”上访等方面的压力,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不拔高、不凑数,采纳了姜彩熠律师大部分辩护意见。最终,检察院依法拿掉了恶势力犯罪集团等三个罪名,剩余两个罪名起诉到法院。

  图片说明:辽宁江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姜彩熠律师

 姜彩熠律师告诉记者:“这个案件是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典范,检察院不仅仅是指控犯罪,还有更重要的职责是严把法律监督关”。在采访过程中,姜彩熠律师对元宝检察院给予了极高的评价。

 公诉机关调取“无罪”证据

 柳小英的企业坐落在著名5A景区凤凰山脚下,柳小英是精明强干的女老板,在丹东地区也是赫赫有名的民营企业家。柳小英与其丈夫的公司生意红火,夫妇共同经营的企业如同所在地凤凰山一样远近闻名。但是,意想不到的是十几年前的一纸《检测线经营权承包合同》,为日后的牢狱之灾埋下了祸根。

 2006年7月,在朋友的劝说下,柳小英的丈夫钟东与凤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签订了《检测线经营权承包合同》,承包费每年118万元。承包期限5年。柳小英接手检测线第一年,省、市质监部门对机动车检测线制定了新的技术标准和要求,而当时公安局检测线的设备陈旧老化,为了通过国家验收,取得资质,柳小英与丈夫投巨资更新设备,对检测线进行升级改造,还扩建了检车场地等。

 在承包第一年严重亏损的情况下,柳小英向公安局要求降低承包费或者延长租赁期限,以收回投资。凤城市公安局研究后,不同意降低承包费,但可以将承包期限由5年变更为8年。签订延长租赁期补充协议后,柳小英与其丈夫对检测线加大投资,除按国家要求完成设备升级改造后,还出资增建和扩建了8处房产,总面积为748.95平方米。增、扩建的房屋,部分给交警大队办公使用,一部分检测线自用。

 2014年底,柳小英承包检测线到期后,因政策原因,凤城市政府将公安局的检测线整体向社会拍卖出售。本案的被害人宋某某以2145万元,竞拍取得公安局的检测。拍卖前,市政府委托评估机构对检测线的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的范围未包含柳小英与其丈夫出资增、扩建的8处房产。

 因没有获得8处房产的补偿款,柳小英拒绝向买受人宋某某交付检测线。在宋某某“撬锁”,欲强行接手检测线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柳小英的丈夫安排本案中的被告人用吊车、装载机等重型机械,将检测线大门封堵,致使宋某某20多天未能进入检测线。

 纠纷发生后,凤城市公安局安排交警大队负责人,对柳小英出资增、扩建的8处房产进行测量和估价,最终按当地政府动迁指导价格每平米1644元,作价123.1273万元。评估后,在公安局领导出面协调下,双方按100万元签订了8处房产买卖协议。宋某某将100万转让价款,交付给交警大队。交警大队负责人将100万转入柳小英的账户。之后,双方纠纷平息,宋某某接手检测线经营。

 2018年8月,宋某某借扫黑除恶之机,举报柳小英与其丈夫钟东等被告人敲诈勒索犯罪。公安机关认为,2007年签订补充协议,延长承包期3年,就是对柳小英出资增、扩建8处房屋的补偿。2014年,采取封堵检测线大门方式重复索要补偿款,构成敲诈勒索犯罪。

 姜彩熠律师认为,本案涉案8处房屋,由交警大队领导出面测量、定价,由公安局领导找双方洽谈、协商,并最终签订转让协议,100万元也是通过公安局取得,无论涉案房屋当年是否补偿,都不应该认定为敲诈勒索犯罪。宋某某取得8处房产必须支付对价,如果补偿了,宋某某应向市政府支付123万元价款。未补偿理所应当向柳小英夫妇支付转让价款。实际转让过程中,宋某某少支付23万元。宋某某在本案中是受益人,不是被害人。另外,关于是否补偿问题,侦查卷中证据存在矛盾,现任在职公安局和交警大队领导,有的认为延期3年,是补偿。有的认为延期3年,不是补偿。

 姜彩熠律师向记者介绍,从犯罪构成要件上辩护,虽然有理有据,但办案单位很难接受。因此,当年补偿的事实是否存在,就成为柳小英夫妇能否拿掉敲诈勒索罪的焦点问题。

 姜彩熠律师在阅卷中发现,延长合同期限的批示件上,有当年凤城市公安局局长李某某的批示。但李局长已退休多年,也不在丹东居住。经过多方打听,姜彩熠律师专程赶到大连,终于找到了当年的局长李某某。说明来意后,李局长明确表示,我在位期间,根本没有给柳小英出资增、扩建房屋补偿的事。延期3年合同,就是因为生产线升级改造投入较大,当时根本就没考虑过房屋补偿的事。签订延期合同时,柳小英刚承包一年,当时也没有8处房屋。李某还说,专案组找我做过笔录,我都讲清楚了,不需要再出证了。

 了解情况后,姜彩熠律师立即向法院递交了调取证据申请书。但是开庭日期临近,该份关键性证据没有到手。姜彩熠律师找到元宝区检察院办案人员反映了这个情况,公诉人十分重视。明确告诉姜彩熠律师,我们公诉机关不仅要指控犯罪,还有法律监督职能,对被告人有罪和无罪的证据,我们都要收集。

 柳小英等13名被告人案件如期开庭,就在开庭前几分钟,公诉人将调取到的原局长李某的笔录,交给了姜彩熠律师。这是关系到柳小英夫妇不构成敲诈勒索犯罪的颠覆性证据,姜彩熠欣喜不已。

 结果可以预知了。姜彩熠多次与柳小英及其亲属讲,遇到了理念新、敢担当的好检察官。否则,一个敲诈勒索罪,就面临着十年以上的刑期。刑事案件办理的,是他人的身家性命,是他人的人生。

 “砸玻璃”、“泼油漆”,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凤城市当地一家富华市场,本来名不见经传。但因柳小英挑头的一起举报维权事件,而声名大噪。

 2010年6月,市场业户陈某某,在其商铺前场地上安装了铁栅栏。给其他业户或外来人员造成停车不便,也堵塞了整个市场消防通道,造成市场消防安全隐患。受害最大的还是柳小英夫妇,其商铺在陈某某商铺楼上,上楼要通过陈某某安装的铁栅栏大门,或者转到楼后边,经过安全梯上楼。柳小英哪受得了这个气,就联合了五六十户业主联名举报到政府相关部门。

 “世事难料,就是这样一件平常的邻里纠纷,九年后给柳小英全家戴上了恶势力集团犯罪的帽子”。姜彩熠向记者如是说。

 柳小英牵头联名的举报,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先是开办单位凤城市物资局出面协调,未能解决。物资局书面向凤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反映,想通过行政执法解决。行政执法局监察大队经调查后,下达了处罚决定书,要求陈某某拆除并恢复原状。但一个多月过去了,依然无果。

 期间,柳小英带领业户四处上访。物资局领导又出面向凤城市公安局反映,公安局领导十分重视,责成消防大队调查处理。很快,消防大队以封堵消防通道,影响市场安全为由,下达了整改通知书。但是,陈某某并未履行整改通知的要求。

 最后,凤城市公安局为此事专门给市政府领导写了书面报告,要求市政府领导重视,并尽快召集,由政府牵头,信访局、物资局、综合执法局、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处理,消除市场的安全隐患,平息市场业主的愤怒情绪,避免矛盾激化。

 在政府多部门处理无果的情况下,柳小英采取了一些极端行为,先是柳小英的丈夫钟平用车封堵了陈某某安装的铁栅栏大门,柳小英的儿子钟诚半夜砸陈某某门市房玻璃,并向窗户上泼油漆。陈某某报警后,公安机关对钟平父子的行为予以制止和处罚。最后,省公安厅消防局出动执法人员,强行拆除了陈某某安装在市场的铁栅栏。

 办案单位认定柳小英两起寻衅滋事犯罪,还有一起是因经营纠纷,柳小英的儿子钟诚,利用夜间砸了一家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玻璃,也向室内泼了油漆。

 对以上两起寻衅滋事犯罪,柳小英全家都认可,没有异议。姜彩熠律师接手后,告知其砸玻璃、泼油漆,是寻衅滋事行为,但不构成寻衅滋事犯罪,柳小英夫妇听后,深感诧异。

 姜彩熠律师告诉记者,公安机关就是根据这两起寻衅滋事犯罪,给柳小英与其丈夫、儿子定性为恶势力集团。要摘掉恶势力集团的帽子,必须拿掉上述两起寻衅滋事犯罪。

 姜彩熠律师认为,公安机关认定两起寻衅滋事行为属实,但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犯罪,是片面理解了“两高”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解释,是典型的适用法律错误。于是,姜彩熠律师及时向检察院递交了柳小英不构成犯罪的书面辩护意见,并多次到丹东市找公诉人交流和沟通,详细阐述了柳小英不构成寻衅滋事犯罪和恶势力集团犯罪的理由、依据。

 姜彩熠律师告诉记者,“两高”关于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首先是从正面规定了哪些行为是寻衅滋事犯罪。同时,又从反面规定了是寻衅滋事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犯罪的范围和条件。

 姜彩熠律师将“两高”解释中的反向规定,概括为“四个不定”:一是“起因”是被害人引起的不定;二是被害人有严重过错的不定;三是邻里纠纷不定;四是侵害对象“特定”不定。姜彩熠向公诉机关反映,只要具备上述之一就不构成寻衅滋事犯罪,而本案中与陈某某的纠纷,上述“四种不定”情形全部、同时具备。姜彩熠律师还把最高检张军检察长关于对寻衅滋事罪名的解读,复印提交给办案人员参考。

 功夫不负有心人,元宝区检察院最终采纳了姜彩熠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公安机关认定的两起寻衅滋事犯罪不予起诉。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恶势力的基础罪名不存在了,柳小英全家恶势力集团的“帽子”,也顺理成章地摘掉了。

 《机动车查验登记表》不属于国家机关公文

 2012年,当时机动车年检,第一关是对车辆进行外观查验,填写《机动车查验登记表》,主要内容是车辆与车牌、证照相符,外观完好,无影响安全缺陷。查验合格,在登记表下方加盖交警个人名章。

 这项工作,本来应该由交警完成,而柳小英公司人员“越俎代庖”了。检测线工作人员自行查验后,私自加盖了交警个人印章。

 2018年8月,柳小英因恶势力集团犯罪被拘捕后,专案组将上述行为认定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

 姜彩熠律师认为,柳小英等人上述行为属实,也不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姜彩熠律师向检察院递交了三个方面的意见:

 一是涉案的《机动车查验登记表》不属于国家机关公文。最高检张军检察长在解读该罪名时明确:“所谓公文,仅限于国家机关的公文,一般是指国家机关制作的,用以联系事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的书面文件,如命令、指示、决定、通知、函电等”。而涉案的登记表,是车辆检验首道工序的记录表,对年检的车辆外观检查,看其是否符合检车条件。该程序性的工作记录,不是《刑法》上的国家机关公文。

 另外,机动车技术安全检测,是企业行为,不属于国家机关行为。本案中,将《机动车查验登记表》误认为是国家机关公文,是适用法律严重错误。

 二是专案组认定柳小英指使他人,使用私刻的交警个人名章行为,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柳小英指使他人使用私刻交警名章,没有证据支持。柳小英本人予以否认,笔录中也有多种说法,相互矛盾,特别是经鉴定《登记表》中的签字不是柳小英书写,所以,认定柳小英“指使”证据不足,更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和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标准。

 三是《机动车查验登记表》与《机动车技术安全检测报告》,都是检车公司的企业行为。机动车辆年检过程中,要取得《机动车技术安全检测报告》,基础材料之一就是《机动车查验登记表》,这是机动车进检测线大门的首道工序。该“查验”行为,与最终出具的《机动车技术安全检测报告》,是手段和目的的牵连行为,如果构成犯罪,也只能选择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最终,丹东市元宝区检察院采纳了姜彩熠律师的辩护意见,对专案组认定的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依法不予起诉。至此,公安机关认定柳小英的5个罪名,检察院在起诉阶段拿掉了3个。

 采访结束时,姜彩熠律师深有感触地向记者介绍,刑事案件一定要提前辩护、靠前辩护,不能等法庭上“再说”。刑辩律师一定要主动与办案人员多沟通、多交流,不能与办案人员“死磕”。新《刑诉法》规定,办案人员“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为刑辩律师与办案人员沟通交流提供了法律保障。当然,柳小英案件的成功辩护,也要特别感谢遇到了执法理念新,精通业务,敢于担当的正直检察官。整个采访过程中,姜彩熠律师对柳小英案件的公诉人,给予了极高的评价。控、辩不是“对手”,也是记者采写本案的最大亮点之一。(文 《法制日报》、《法人》全媒体记者何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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