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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不可侵犯商业秘密(以案说法)

1970-01-01 08:33:41 人民网-人民日报

【案情】刘某曾在某科技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并与公司签订了《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刘某在离职后2年内不能自营、参与经营或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关或类似的工作。如果刘某违反协议则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4万元。

  2年后,刘某合同期满离职,该科技公司按照协议按月支付刘某竞业限制期间内的经济补偿金。刘某离职2个月后,该科技公司发现刘某在其他单位的前台岗位从事与本公司业务相关的工作,并且将之前在公司从事销售工作期间的部分客户资料泄露给现单位。

  该科技公司认为刘某的行为违反了之前签订的协议,故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请仲裁,要求刘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24万元。劳动仲裁机构经征询该科技公司和刘某的意见后,将该案委托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说法】当下,越来越多的公司开始注重商业秘密的保护。本案中,该科技公司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进行了约定。

  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调解员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理由后,充分发挥调解工作优势,在详细掌握案情的基础上,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指出,刘某属于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应当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

  首先,该科技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以技术开发、销售、咨询服务为主,刘某先前在该公司从事的是销售工作,掌握了销售产品的技术信息和客户资料。由于商业秘密包含了技术信息和经营管理信息,而经营管理信息又包含了客户名单和产品销售策略,因此刘某在该科技公司所从事的销售工作应属于涉及商业秘密的岗位,负有保密义务。其次,协议是刘某和公司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后,刘某理应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与此同时,调解员从情理角度劝说该科技公司体谅劳动者求职不易,违约行为并未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建议公司对刘某的违约行为予以谅解,适当降低违约金数额。最终,双方在调解员的主持下签订了调解协议书,这起纠纷圆满化解。


  《 人民日报 》( 2021年09月23日 19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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