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前沿

民营经济“走出去”的有力法律保障

1970-01-01 08:33:44 法治日报-法治网

刘敬东

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第一次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国家立法活动,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发展民营经济的高度重视,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和实际行动。该法的最终出台必将对我国民营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强大法律助力,也必将为我国民营经济“走出去”迈向国际广阔舞台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该法对于进一步优化我国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我国作为世界主要市场的吸引力发挥实质性推动作用。

纵观《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各项条款,无不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民营经济发展的鼓励、支持、引导这一重大方针,无不体现了力图通过该法律的实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坚定决心。其中,草案对民营经济在“走出去”过程中的海外权益保护予以高度关注,制定专项条款对民营经济组织知识产权保护、海外投资经营及权益保障等作出具体规定,这对于我国民营经济提升“走出去”质量和水平、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而言是一项重大利好。

《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区域、部门协作,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知识产权多元纠纷解决、维权援助以及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和风险预警等服务。”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民营经济长远发展、不断壮大的金钥匙,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如何关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的信心,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从事海外贸易、投资的民营经济组织至关重要,由于跨境、法域不同等因素,这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难点。草案中的上述条款专门规定国家应为民营经济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提供指导和风险预警等服务,意味着有关方面将建立维护民营经济海外知识产权利益的机制,协助民营经济组织及时运用该机制保护自身在海外的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有效防止和有力制止我国民营经济组织的知识产权在其他国家或地区遭受侵害。

《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第四十三条规定:“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在海外投资经营应当遵守所在地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尊重当地习俗和文化传统,维护国家形象,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活动”。该条规定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民营经济的关心和爱护,要求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在“走出去”过程中遵守当地法律、尊重当地习俗和文化传统,这不仅是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提出的要求,更是维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海外合法权益的前提条件和基础,缺少这样的条件和基础,国家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从业者海外合法权益的维护就失去了国际法方面的正当性,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而言,这一规定也是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保护。此外,在海外投资经营过程中维护国家形象、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活动是民营经济组织及其从业者本身应具备的基本素质,也是企业和企业家应承担的重要社会责任,是世界各国对本国企业从事海外经营活动的最基本要求。总之,从该条的内容看,实际上是寓保护于要求之中。

《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第五十五条规定:“国家支持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在海外依法合规开展投资经营等活动,完善海外利益保障机制,维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海外合法权益。”近年来,世界局势动荡不安,战争、冲突此起彼伏,保护主义、单边主义抬头,各种非法经济制裁措施层出不穷,无疑增加了我国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在海外从事投资经营活动的风险,草案的上述规定要求完善海外利益保障机制,这一规定将推动有关方面针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走出去”面临的新的风险因素,加快建立健全有效的防范措施,有针对性地补足机制中的短板弱项,与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建立快速沟通机制,及时向他们提供风险预警信息并及时回应他们在海外投资经营中的利益诉求,充分运用国内法和国际法为他们维护自身在海外的合法权益提供国家层面的保护,以此彰显我国保护公民、企业海外利益的坚定决心。

总之,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制定将为我国民营经济更好“走出去”、拓展国际市场提供更强助力。同时,也将进一步优化我国法治化营商环境,这对于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而言都是一项重大发展利好,将会吸引更多企业来华投资,进而推动我国对外开放迈向更高水平!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室主任、研究员 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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