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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机到副处干部:湖南一厅官为侄儿铺就升官路,叔侄均获刑

2018-02-13 21:05:32 澎湃新闻

       原标题:从司机到副处干部:湖南一厅官为侄儿铺就升官路,叔侄均获刑


  在厅官叔叔的帮助下,待业在家的侄儿,揣着一张中学文凭,进入一家正处级事业单位,并步步高升,成为这家单位的总经理;侄儿要辞职,叔叔帮他转岗位,仍可在外包工程;侄儿承建项目出现坍塌事故,叔叔差人找医生做假的精神病鉴定办病退。叔叔想买车、买房,侄儿积极付款。

最终,叔婶夫妻因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侄媳夫妻因行贿罪、受贿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先后获刑。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湖南法院多份刑事判决书,披露了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王迪生(正厅级)及其侄儿、该单位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原副主任、副处级干部王斌的犯罪经过。

澎湃新闻注意到,早在2016年8月,湖南省纪委对20起党员领导干部违反人事纪律典型案件进行通报时,就提到:王迪生通过打招呼、主持会议研究决定等方式,将仅有中学文化、退伍在家的侄儿王某直接调入省有色地勘局下属中南市政工程建设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市政公司),并逐步提拔王某任副总经理、总经理,省有色地勘局后勤服务中心副主任、工程安全处副调研员(参公管理)等职。

“量身制定的领导岗位”

判决书显示,王斌于1990年从部队退伍,安置在衡阳县供销社工作,因供销社倒闭,王斌下岗到广东、大连打过工。1993年,在王迪生的直接安排下,中南市政公司(原湖南有色工程勘察公司)对王斌进行考察并办理了入职手续。

中南市政公司原行政部经理证言称,按照当时的政策,这不符合退伍安置到中南市政公司的条件。但王迪生的这一安排,改变了自己和王斌的命运。

1992年,王迪生是湖南有色工程勘察公司经理,2001年,他被任命为湖南省地质勘查局副局长,2003年担任局长。随着他自己的节节高升,他也利用自己的影响,把侄儿顶到了关键位置。

判决书显示,湖南有色工程勘察公司更名为中南市政公司后,现更名中南建设集团公司,是湖南省地勘局下属的正处级事业单位,与湖南有色地勘局工程地质总队系二块牌子、一套人马。

据王迪生供述,王斌1993年进入公司上班后,分在保卫科任干事,实际是给他当司机,后在保卫科长吴异峰的推荐下,王斌先后担任副科长、科长。2002年王斌因开车出了车祸,便不想开车了。

多份证人证言显示,2003年王迪生调到省地勘局任局长后,王迪生暗示原总公司经理安排王斌到经营多年、效益最好的东莞分公司任总经理。在东莞公司中标若干项目后,王斌率先提出个人承包东莞公司,总公司同意。

一年多后,王斌的妻子、王迪生的侄媳傅媛媛,因“王斌是对公司有贡献的人”得以招工补员调入中南市政公司。5年之后的2009年,傅媛媛大专毕业的妹妹,也经王迪生同意进入中南市政公司。而据中南市政公司劳资科职工证言,傅媛媛入职后,“没有在公司上过一天班”。

2006年上半年,省地勘局决定选拔中南市政公司副总经理、副队长。曾任地勘局人事处长的余某证言称,王迪生曾叫他去办公室,要其到工程地质总队的职代会上搞一次职工投票的民主推荐,“要不唯资历、不唯学历、不唯年龄,要不拘一格的选拔市场开拓能力强、懂经营的年轻人。”而证人封某证明,公司提拔副处级干部是有要求的,一般要求本科学历、40岁以下、任正科级干部多少年,按照以前提拔副处级干部的要求,王斌是不可能符合条件的。

中南市政公司时任副总经理易宇翔证言,他两次听王友生(公司总经理)说王迪生要把王斌作接班人培养。王迪生也亲口对他说,王斌这小子虽然学历不高,但还有头脑,能干点事,在东莞也搞得不错,到时候局里来民主推荐测评的时候,你也推荐一下。

王斌要当公司副总经理的氛围营造得如此之好,以至于王斌自己也证言:“一次,中南市政公司通知开会,说要提拔一名副总经理,到会后感觉公司提出的这些条件,都像是为我量身制定的。特别是其中有一个条件是要求对公司有贡献。”

湖南省地勘局副局长凌某则证言,王迪生就提拔王斌担任工程地质总队副队长征求他意见,他表示不合适,王做工作要他同意,后局党组会上研究通过了王斌任职的方案。

总经理搞不好,转为参公管理的副处级干部

一年之后,副总经理位置的王斌,又要升职了。

地勘局副局长伍某作证称,2007年下半年,他带领地勘局余某等人调研将中南市政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分设、重新任命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职位一事。调研时对总经理人选搞了一个民主推荐,绝大多数人不愿意就推荐人选发表意见,只有少数几个人得到了推荐票,每个人的票数都很少,王斌的得票也很少,只有5票,其他人都是1、2票。随后他向王迪生汇报,王表态说王斌搞经营的能力还不错,应该可以胜任总经理,并安排将讨论的情况做三套方案拿到党组会上讨论,三套方案的总经理人选都是王斌。在党组会议上,大家对王斌担任总经理没有发表异议。

中南市政公司工作人员蒋某则称,2007年他到公司接受考察组谈话,他听余某说公司要推荐一名总经理,不论出身,要对公司有突出贡献的人,就估计余某指的是王斌。

湖南省地勘局副局长凌某证言,他因与王迪生发生过冲突,怕加深隔阂而同意王斌担任总经理,但心里认为,王斌的能力水平及品德均不足以担任此领导职务。证人封某曾提出,王斌不适合全面负责公司,如果王斌当总经理,就需要一个有经验有魄力的人来掌舵当董事长。

果然,王斌没有坐稳这个位置。2010年初左右,地勘局考虑调整中南市政公司的班子成员,同时熊某、周某和王斌提出辞职请求,湖南省地勘局另一副局长马某证言,2010年初,他与余某一起向王迪生汇报王斌等人辞职一事,王迪生表态同意熊某、周某辞职,但提出王斌在中南市政公司搞得不好,是不是考虑把他调到局机关,到后勤服务中心挂个副主任。该建议在局党组会议上通过。几个月后,王迪生提出要解决王斌工程安全处副调研员的身份,又在局会议上通过。至此,王斌成功解决了参公管理的公务员编制。

王斌对此颇为得意。傅媛媛证实,2010年2、3月份的一天,王斌在家中说王迪生会安排他到局里当公务员。之后3、4月份的一天,王斌说他已经是国家正式公务员,王迪生安排他挂职当后勤服务中心副主任,局里还单独给他配了一间办公室。

没过几个月,王迪生又提出,让王斌跟后勤中心签订一个协议,以局下属单位的名义在外面搞工程,按规定每年向局里交一些费用。

在王斌的判决书中,王迪生证言称,2008年左右,他听说王斌承包了涟水河大桥项目,按规定总经理不允许私人承包项目,他问王斌时,王斌告诉他是想搞一个管理模式,由他私人承包,把工作搞好,他便同意了。

然而,王斌承包的涟水河大桥项目出事了。

据媒体报道,2012年3月12日,娄底城区涟水河大桥工程B标段第十跨桥面发生部分坍塌,其直接原因是施工单位过早拆除主梁支架。经专家评估,此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38万余元。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施工单位中南市政建设公司作为事故责任单位随后接受了处罚,该公司多人受到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为给侄儿办病退,找湘雅医院开假证明

叔叔为侄儿的工作费尽了心思,侄儿负责的项目出了这么大事,作为叔叔的王迪生还能做什么?

王迪生的证言称,他得知涟水河大桥垮塌之后,他于第二天组织召开地勘局党组会,会议上他要求尽快善后。

曾任中南建设集团公司董事长的涂某证言,2012年3月12日,王斌个人承建的涟水河大桥垮塌之后,他作为公司董事长要求王斌做完这个工程项目。一个星期之后王迪生告知他王斌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涟水河大桥项目,他便提出要王斌将工程上的账算清楚,王迪生由此与他发生分歧,当年5月,在王迪生、马某(曾任地勘局副局长)参加的中南建设集团机关全体会议上,马某代表地勘局口头宣布免去他中南建设集团公司董事长的职务,当年9月正式下文免职。

马某还证实,涟水大桥垮桥事件处理完后,王迪生在一次会议上说,王斌的事情现在搞成这个样子了,干脆让他办个病退手续让他退休算了。之后不久,王斌就办理了病退手续。傅媛媛则证明,王斌身体没有大的问题,通过找王迪生出面,在王迪生的帮助下,省地勘局为王斌办理了病退手续。

“身体没有大问题”的王斌是如何办理病退的呢?

湖南省地勘局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刘某称,2012年底,王迪生将其喊到他办公室,要他和曹某一起去把王斌的病退手续办好。之后他与曹某一起商量,并以地勘局的名义开具了王斌患有一种或几种慢性疾病连续两年以上不能正常工作的证明材料。之后,他与曹某一起到了湘雅医院,但其人事部的工作人员看了后表示材料不全,而且王斌没有到场,不能出具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医学鉴定。从医院回来后,他与曹某一起向王迪生进行了汇报,王迪生表示王斌确实有病,应当可以办好病退,要他不要管这件事了。

省地勘局副巡视员曹某也证实,对在湘雅医院遭拒一事,“王迪生当场发了很大的脾气”,过了一段时间,王迪生又把他叫去并交给他一些王斌的病历资料,让送到湘雅医院人事科。他照办,几天后拿到了王斌符合病退条件的鉴定意见书。

中南大学湘雅医院精神病科门诊医生杨某证实,“因为王斌本人没来,本无法作出鉴定,但在来人恳求下,还是依据提供的相关材料出具了王斌具有情感性精神障碍的诊断意见,后又根据王斌单位领导的介绍和证明材料违规作出王斌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意见。”

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人力资源部副主任李某也证实:“当天杨医生就为他们出具了王斌具有情感性精神障碍的诊断意见。后组织了评定组评委会,杨医生发表了同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意见,医院就作出了相应鉴定。作检查时,王斌并没有到场。”

行贿受贿,叔侄夫妻均构罪获刑

2013年,生于1972年的王斌成功办理了假病退,而生于1955年的王迪生,也于当年11月30日退休。2015年9月21日,王迪生在湖南省第十二届人大会代表资格终止当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刑拘。

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斌、傅媛媛为感谢王迪生在其夫妇二人工作安排以及王斌的职务及岗位调整、利用中南建设集团公司资质在外开展业务、涟水河大桥垮塌事故后续处理、提前退休等一系列事项上所给予的关照,经共同商量后两次为王迪生支付购房款、购车款共计人民币66.29万元。王迪生除收受其侄儿所送财物外,还单独或与其妻子刘秋菊收受他人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70余万元。刘秋菊因收受湖南品潮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汤品朝10万元还被认定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湖南岳阳中院一审判决王迪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刘秋菊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王迪生上诉提出“没有证据证明我为侄儿王斌谋取利益,王斌系我侄儿,我一直视其同儿子,王斌在出资买房买车均是亲属间的赠与,不应认定为受贿”。湖南高院认为,王斌所送钱物与王迪生的职务行为有直接的联系,且数额超出正常人情往来,应认定为受贿。

2017年11月11日,湖南高院二审裁定“驳回王迪生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10月10日,湖南岳阳湘阴县法院一审认定王斌构成行贿、受贿、伪造公司印章三罪,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罚金十万元;傅媛媛犯行贿、伪造公司印章二罪,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同时,没收王斌、傅媛媛因行贿取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共计人民币五百六十万元,上缴国库。

作者:澎湃新闻 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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